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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X与湖南XX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雷婷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6日 15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谭XX,女,汉族,1980年9月18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临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湖南XX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镇向阳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湖南XX律师。

原告谭XX与被告湖南XX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被告湖南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2014年11月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事实和理由:2014年间,湖南XX公司为谋求利息收益,向谭XX提供借款100万元,2014年11月5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并履行了借款手续,湖南XX公司以黄XX个人名义向谭XX转账支付了借款本金,其借款资金来源均为湖南XX公司,即借款主体为湖南XX公司。2010年3月8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发放贷款。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自营贷款或者委托贷款。湖南XX公司违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其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湖南XX公司答辩称,谭XX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谭XX的女儿,贷款对象特定,不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民商事领域当事人约定优于法律规定;该笔贷款担保符合正规流程,没有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谭XX的起诉极度不诚信。请求驳回谭XX的诉讼请求。

谭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合同、黄XX出具的情况说明、催收函件证据。湖南XX公司依法提交了工商营业执照借款、担保催收函、黄XX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双方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本院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湖南XX公司通过本公司监事黄XX账户向谭XX提供借款100万元,2014年11月5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贷款方为黄XX,借款方谭XX,保证方为湖南XX公司。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5日至2015年11月4日。至今,谭XX未偿还本金及利息。双方认可借款发生于湖南XX公司与谭XX之间。

另查明,湖南XX公司经营范围为:在郴州市范围内办理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一般经营项目,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是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14年11月5日谭XX与湖南XX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无效。

湖南XX公司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成立依据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其经营活动应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许可的营业执照范围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发放贷款。湖南XX公司的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业务中无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湖南XX公司以变相方式进行贷款,违反国家特许经营的规定,超出经营范围,出借款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该行为被国务院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明示禁止,应认定无效。

综上所述,谭XX要求确认与湖南XX公司2014年11月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湖南XX公司与谭XX2014年11月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谭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雷婷律师,法学本科毕业,执业五年,联系电话18975746715、18975745702(助理) 雷律师办案专注负责,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德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120********5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离婚、债权债务